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物权变动 第1目不动产登记;第2目动产的占有与交付;第3目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五节 动产所有权 第1目善意取得;第2目先占;第3目 拾得遗失物;第4目 发现埋藏物;第5目 添附;第6目 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 第六节 共有 第三章 基地使用权 第四章 农地使用权 第五章 邻地利用权 第六章 典权 第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 第三节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 第四节 企业担保 第八章 质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让与担保 第十一章 占有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物权的公示 第1目不动产登记;第2目动产的占有与交付 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通则 第1目所有权的范围;第2目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定,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 第1目一般规定;第2目国有企业的财产权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 第1目一般规定;第2目集体土地所有权;第3目合作社和集体企业所有权 第四节 公民个人所有权 第五节 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所有权 第六节 共有 第七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八节 优先购买权 第九节 相邻关系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地益权 第五节 典权 第六节 空间利用权 第七节 特许物权 第1目养殖权与捕捞权;第2目采矿权与探矿权;第3目林业权;第4目取水权;第5目狩猎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抵押权 第1目一般规定;第2目共同抵押;第3目最高额抵押;第4目集合抵押;第5目浮动抵押 第二节 质权 第1目一般规定;第2目动产质权;第3目权利质权 第三节 留置权 第四节 优先权 第1目一般规定;第2目一般优先权;第3目特别动产优先权;第4目特定不动产优先权;第5目知识产权优先权;第6目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的关系 第五章 占有 第六章 附则 |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的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 第六章 集体所有权 第七章 个人所有权 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九章 相邻关系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六章 邻地利用权 第十七章 典权 第十八章 居住权 第十九章 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十章 取水权 第二十一章 渔业权 第二十二章 驯养权、狩猎权 担保物权 第二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十五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十六章 留置权 第二十七章 让与担保权 占有 附则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的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邻地利用权 第十五章 居住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附: 第? 章 浮动担保权 第? 章 优先权 | 第一編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的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益权 第十五章 典权 第十六章 居住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九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十章 留置权 第 二十一章 让与担保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二章 占有 附则: |